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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
[攀岩]國際比賽規則
2015-06-16
國際比賽規則
I. 通則
II. 難度賽
III. 難度淘汰賽
IV. 抱石賽
V. 速度賽
世界盃巡迴賽規則
比賽期間之紀律程序
比賽上訴程序
國際山岳聯盟
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Associations D'Alpinisme
The International Mountaineering and Climbing Federation
國際攀登比賽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Competition Climbing
國際攀登比賽手冊
INTERNATIONAL CLIMBING COMPETITIONS
HANDBOOK
1999
<摘譯>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 發行
最新修正:88年8月6日
編譯:何中達,秦立楷
[註]:本規則編譯之目的在使全國性攀登比賽能有與國際間一致之規範,並期望有助於選手參加國際比賽。比賽主辦單位與選手在使用本規則時,應瞭解到由於比賽場地、人力、器材、主管/主辦單位等之不同,規則必須做適度之調整,並由主辦單位/裁判長適時宣佈,以利賽事之進行。
I 通則
1. 攀登壁
1.1 所有國際競賽攀登委員會(ICC)核准的比賽必須在專為攀登比賽設計的人工攀登壁舉行﹐其垂直高度至少12公尺,寬度至少3公尺,且足以設計長度至少15公尺的路線。
1.2 攀登壁的所有板面均能作為攀登使用。
1.3 攀登不得使用板面的側緣或上緣。
1.4 如攀登路線必須在板面上劃定邊界﹐以與其他路線分開﹐此邊線應使用連續且能清晰辨識的標示。
1.5 攀登路線的起攀線必須清楚的標示。
2. 比賽之種類
2.1. 定義
a) 難度(Difficulty)賽﹕選手採先鋒攀登﹐由下方確保。各個快扣根據規定事先依序掛上。選手以達到之高度(在橫渡或天花板部份﹐沿其路線之軸線的最大距離)決定其該場之名次﹔
b) 難度淘汰(Difficulty-Duel)賽﹕此類比賽之技術規則與一般難度賽相同。但決賽採與速度賽之決賽相同的單淘汰方式。
c) 速度(Speed)賽﹕選手由上方確保﹐以完攀者的完攀時間決定該場之名次﹔
d) 抱石(Bouldering)賽﹕比賽由一系列的個別技術攀登問題組成。各問題得依安全的考量以確保(上方或下方)或以無確保方式攀登選手得到之總點數決定其該場之名次。
2.2 難度和難度淘汰賽得以下列方式攀登﹕
a) 現場(on-sight)攀登:在核可的觀察路線期間後開始攀登﹔
b) 在核可的前攀員示範之後開始攀登﹔
c) 在核可的練習之後開始攀登(after work)。
2.3. 速度賽是在核可的前攀員示範攀登後開始比賽。
2.4. 國際比賽得包括難度﹑難度淘汰﹑速度及抱石等四項目﹐但並非所有國際比賽
均須包括每一項。
3. 安全
3.1 所有攀登比賽的安全規定請參照第二章第五節。
4. 報到與隔離區
4.1 所有具資格參加該場比賽的選手必須在裁判長規定或大會印行或宣佈的時間內報到並進入隔離區。各隊經理與選手有責任充分認知各場比賽的規定細節。未能注意規定細節(或已印行的任何程序變更)不得視為未遵守規定的正當理由。
4.2 祇有以下指定之人員允許進入隔離區﹕
a)ICC工作人員﹔
b)主辦會員聯盟工作人員﹔
c)具該場參賽資格之選手﹔
d)核准之隊職員﹔
e)其他經裁判長特別核准之人員。該人員必須在一經核准之工作人員陪同與指導下在隔離區停留﹐以維護隔離區之安全﹐並避免對選手之不當干擾﹔
f)動物不得進入隔離區。
5. 路線觀察與練習
5.1 路線觀察期間﹕除非另有規定﹐難度﹑難度淘汰﹑速度及抱石比賽已報到該場之選手在比賽開始前均有觀察期間以研究路線。隊職員不得陪同選手進入觀察區。所有在觀察區之選手必須遵守隔離區之規定。
5.2 觀察時間由裁判長與國際前攀員磋商後決定﹐不得超過6分鐘。
5.3 選手於觀察期間必須在指定之觀察區﹐ 不得攀上板面或站在任何器材或桌椅之上。選手不得以任何方式與觀察區外之人員聯絡﹐僅得向裁判長或分組裁判(Category Judge)詢問比賽相關問題。
5.4 在觀察期間選手得使用望遠鏡觀察路線並以手抄方式繪圖或筆記。其他觀察或記錄器材均不允許。選手得觸摸起攀點,但雙腳不得離地。選手有責任充分瞭解所有關於比賽路線的規定與說明。
5.5 選手除了在正式觀察期間外不得取得任何路線的資訊。
5.6 在觀察期間結束時選手應立即返回隔離區﹐任何不當延遲或違反裁判長或分組裁判指示者﹐將予「黃牌」警告﹐任何進一步的延遲將依據第六章的規定予以取消資格。
5.7 路線練習﹕當比賽可事先路線練習時﹐裁判長在與國際前攀員磋商後﹐決定時間表﹑程序及選手練習時間長度。
6. 攀登前之準備
6.1 在接到通知離開隔離區進入預備區時﹐選手除核定的工作人員外不得由任何其他人陪同。
6.2 在抵達預備區時﹐選手必須穿上岩鞋﹐以規定之繩結繫上繩索﹐並做好攀登的最後準備。
6.3 在選手允許進行路線攀登之前﹐所有攀登裝備和繩結必須經指定之工作人員檢查與認可﹐以符合安全及其他ICC的規定。指定使用的繩結為"8"字結。選手對於其攀登時所穿著之裝備與服裝負有全部且唯一的責任。使用非認可的裝備與繩結﹑比賽背心未經認可的修改﹑不符合規定的廣告﹑及違反任何ICC規定之選手均得立即取消其資格。選手離開預備區後﹐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回到隔離區。
6.4 選手必須完成離開預備區的準備﹐並在指示下進入比賽場地。任何不當的延遲或未遵守分組裁判的指示得立即予以「黃牌」﹐任何進一步地延誤將依據第六章的規定予以取消資格。
7. 攀登壁的維修
7.1 主定線員(Chief Routesetter)(代表大會)必須確保具經驗並事先練習過的維修小組在各場中隨時應分組裁判之要求進行維護與修理。維修必須以迅速且安全之方式為之。裁判長有權堅持安全程序之遵行﹐並得要求違反安全程序之任何人員離開比賽場地。
7.2 岩點之修理﹕在分組裁判的指示下﹐主定線員應立即處理任何替換和/或修理工作。在工作完成時﹐國際前攀員應檢查並建議裁判長換修是否對之後攀登之選手造成不公平之有利或不利。裁判長對該場繼續﹑停止﹑或重新開始之決定將為最後之決定﹐對此決定之申訴將不予接受。
7.3 岩點之清理﹕在各場比賽開始前﹐分組裁判(在與國際前攀員磋商後)決定攀登壁上岩點的清理頻率與方式﹐並在觀察路線前的技術會議中宣佈。
8. 技術事件
8.1 技術事件的定義為﹕
a)繩索緊繃以協助或妨礙選手﹔
b)岩點斷裂或鬆開﹔
c)快扣或鉤環不當的位置﹔
d)任何非選手動作造成的不利或不公平的有利於選手的偶發事件。
8.2 確保員必須隨時保持繩索的適當鬆弛。任何繩索緊繃將視為對選手的外力幫助或妨礙﹐分組裁判應宣告技術事件。
8.3 技術事件應以下列方式處理﹕
a)當技術事件由分組裁判提出時﹕
(1)如選手願意且仍然處於正當位置﹐可選擇繼續攀登或技術事件。當選手選擇繼續攀登﹐之後不得再以與該技術事件相關之理由申訴。
(2)如選手因技術事件而處於非正當位置﹐分組裁判應立即決定是否宣告技術事件並停止選手攀登(並依據技術事件之規定允許選手之後再行攀登)或給予選手繼續攀登之機會。當選手被給予並接受繼續攀登之機會﹐之後不得再以該技術事件申訴。
b)當技術事件由選手提出時﹕
(1)當選手正在攀登時﹐必須指出技術事件之性質﹐並在分組裁判的同意下繼續或停止攀登。當選手由於技術事件而非正當位置時﹐分組裁判應立即作出決定﹐且該決定為最後之決定。
(2)當選手墜落並宣稱技術事件造成該墜落﹐此時該選手應立即送至特別隔離區並等候該宣稱之技術事件的調查結果。總定線員應立即檢查該宣稱之技術事件並向國際前攀員﹑分組裁判﹑及裁判長報告。裁判長(在將技術事件
與選手之任何不當使用岩點列入考慮後)做出最後決定並不再接受該決定之申訴。
c)選手在技術事件確認後應在一分隔之隔離區給予恢復時間﹐並不得與ICC和大會工作人員外之人員接觸。選手必須立即決定希望何時開始下一次的攀登。該攀登必須在下一選手之後且在下五選手之前。選手在兩次攀登之間最
多給予20分鐘。
d)在完成合法攀登後﹐應以選手攀登該路線達到之最佳成績做為記錄。
9. 各場之排名
9.1 難度﹑難度淘汰﹑速度及抱石比賽中各場之排名依該項比賽之相關規定決定。
10. 路線攀登之停止
10.1選手路線攀登之停止依該項比賽之相關規定辦理。
10.2選手祇要在未觸犯停止攀登之規定下﹐允許在攀登之任何時候下攀。
II. 難度賽
1. 導論
1.1 本規則應配合ICC國際攀登比賽通則釋讀。
1.2 所有難度比賽路線選手應以先鋒攀登﹐下方確保為之。
1.3 當攀登符合難度比賽之規則與規定﹐且自正當位置將繩索確實地扣入最後快扣的鉤環﹐應視為路線完攀。
2. 選手數目與出場順序
2.1 比賽在單一路線舉行﹕除非另有規定(如世界杯比賽)選手的出場順序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
2.2 當該場比賽在兩條或以上類似困難度的路線進行時﹕除非另有規定﹐選手應以下列方式分配於各路線﹕
a)初賽選手攀登的路線及出場順序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
b)複賽如果在兩條或以上類似困難度路線進行時,選手依據初賽名次依序分配到不同的路線。例如:初賽名次1、2、3、4要分至兩條路線A及B,第1、3名將被分至路線A,第2、4名將被分至路線B,在完成了路線分配後, 出場順序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
c)決賽﹕決賽之出場順序應由複賽名次的相反序進行。當選手排名相同時﹐其出場順序由隨機選取方式決定。
d)加賽﹕出場順序與決賽同。
3. 觀察期間
3.1 依據通則﹐應允許選手集體觀察即將攀登之現場攀登路線。
3.2 在加賽時﹐裁判長得決定不給予觀察期間。
4. 攀登程序
4.1 各路線應給予選手一事先決定之攀登時限。此時限應包括4.2條所規定的40秒在路線下方的最後準備時間。
4.2 在進入攀登壁下方之比賽區﹐選手將被要求立即跨過起攀線。此時分組裁判應開始(或指示他人開始)記錄選手攀登時間。選手給予40秒以開始攀登。當選手在40秒結束時尚未開始攀登﹐將被要求立即開始。此40秒最後觀察時間應計入總時限。任何進一步延遲得依第六章之規定予選手紀律處置。
4.3 當選手雙腳離地時視為起攀。
4.4 選手得在攀登中隨時詢問分組裁判尚餘路線時間。分組裁判亦應在剩餘60秒攀登時間時告知選手。當路線時間結束時﹐分組裁判應停止選手攀登﹐並指示進行測量程序。選手未遵守分組裁判之停止攀登指示時﹐得依第六章規定予以紀律處置。
4.5 在路線攀登時﹕
a) 選手應依序扣入(snaplink)各個鉤環/快扣。選手應在身體之最低點高過快扣連結之最低鉤環之前扣入鉤環(於橫渡或天花板部份﹐在選手身體通過依國際前攀員定義路線之一直線上未扣之鉤環/快扣之前)。任何違反此規定將導致攀登中止﹐並依規定進行測量。若選手拒絕遵從分組裁判之停止攀登指示﹐得依第六章規定予以紀律處置。
b) 裁判長基於安全考量﹐得有權針對特定路線修改第4.5(a)條規定。選手得攀至安全位置(如扣入下一鉤環)﹐再立即停止攀登。在此情況下﹐高度測量應據未扣入最後鉤環前之最後正當位置。
c)選手只要不違反第4.5(a)條或回到地面﹐得隨時下攀。
d)當選手依第4.5(a)條將繩索扣入鉤環但有技術錯誤時﹐選手得扣入下一鉤環﹐再解開並重新扣入前一鉤環(必要時得以下攀為之)。分組裁判在認定繼續進行有安全顧慮時﹐得要求停止攀登﹐並以最高高度(或最長距離)測量。此決
定為最終決定且選手不得之後重新攀登。
5. 高度測量
5.1 依據以下第8條﹐在墜落或分組裁判指示停止攀登時﹐在國際前攀員決定之路線軸線上握住或觸摸到的最高岩點(在橫渡或天花板部份﹐握住或觸摸到的最遠岩點)將予測量。各岩點(手點﹑腳點等)之認定應由國際前攀員在該場開始前或比賽中選手用手有效使用岩點之後為之。
5.2 只有手點可被列入高度測量,一岩點之「握住」應較「觸摸」具更高成績﹕
a)一岩點之「握住」應給予其高度並不予以加註﹔
b)一岩點之「觸摸」應給予其高度並予以加註(-)﹔
c) 一岩點之「握住」並自其做出有利於路線進展之動作者﹐應給予其高度並予以加註(+)。當認定選手之動作為試圖在所握岩點上穩定時﹐不應視為向下一岩點進展且不予加註(+)。
5.3 當選手觸摸到未裝置岩塊之洞點(依國際前攀員之認定)﹐此洞點不計入選手到達最高高度(在橫渡或天花板部份之最長距離)之測量。
5.4 當選手在繩索確實地扣入最後鉤環之前握住最後快扣﹐將視為人工助力﹐且選手之攀登停止﹐並依第5.2條測量高度。
6. 各場比賽後之排名
6.1 在各場比賽後選手依第5.2條排名。
6.2 在平手時應採回溯計算(countback)程序﹐將前一場之成績列入考量以分出名次,如仍然平手則將再前一場之成績列入考量。當前場比賽在兩條或以上之路線進行時﹐不適用上述程序。
6.3 當一場比賽必須將選手分配到兩條或更多具不同技術困難度的路線時﹐選手該場之排名應由合併路線排名決定其總排名。
6.4 加賽﹕在決賽結束時﹐如經採用回溯計算程序後第一名仍有平手情形﹐應舉行加賽。在加賽後仍平手﹐平手之選手視為同名次﹐且比賽結束。
7. 各場選手人數配額
7.1 第7條應與第6條共同釋讀﹔即應先完成排名程序才適用第7條。
7.2 當無足夠選手在前場完攀時﹐固定配額之剩餘名額由次佳排名之選手遞補。
7.3 準決賽(複賽)的固定配額是26人, 決賽的固定配額是8人。
7.4 準決賽和決賽-浮動配額﹕當在採用回溯計算程序後仍然平手而造成超出準決賽和決賽之固定配額時﹐以最接近(超出或低於)固定配額之數目決定晉級選手之人數﹐但,準決賽不得少於20人, 決賽不得少於6人。浮動配額不適用於兩條不同的路線。當由於平手造成晉級決賽選手數目不同於固定配額(在採用回溯計算程序後)﹐ 且超出與低於之數字相同時﹐應採較大之數目。在特殊情況(如電視現場轉播之需要)﹐裁判長有權決定採較小數目。裁判長應在與大會協商後於賽前技術會議宣佈此決定。
8. 路線攀登之停止
8.1 路線完攀﹕攀登符合第1.3條之選手視為路線完攀。
8.2 路線未完攀﹕以下情形之選手視為路線未完攀﹕
a)墜落﹔
b)超過路線允許時間﹔
c)觸摸任何路線邊界標示之外的板面﹔
d)使用板面的側緣或上緣﹔
e)未能依比賽規定扣入快扣﹔
f)起攀後身體任何部位觸及地面﹔
g)使用任何人工助力。
III. 難度淘汰賽規則
1. 導論
1.1 難度淘汰賽與難度賽及速度賽的相異之處為:
a) 在決賽以前的各場次比賽與難度賽的規則完全相同。
b) 在決賽時,攀登的規則與難度賽相同,但晉級的方法則採用速度賽的
淘汰方式(knock-out) 。
2. 決賽-配額
2.1 在決定準決賽及決賽的名額之前應先依難度賽第六條規定算出選手名次
2.2 準決賽和決賽-固定配額。
a) 準決賽的配額是26人,決賽的配額是8人
b) 當準決賽的成績因有數人平手而超出決賽的固定配額時,則以這些選手
攀登到最高時所使用時間較短者獲勝。
2.2 決賽: 在難度淘汰賽的決賽中,如果兩選手對決時到達同一高度, 則以攀到
該高度時所使用時間較短者獲勝。
3. 決賽-出場序
3.1 決賽出場序與速度賽相同。
IV. 抱石賽規則
導論
此規則須與通則及世界盃比賽規則共同釋讀。
第B1條
1. 抱石賽包含了一連串的短路線,通常叫做"問題路線"(problem route),所有的問題路線都不使用繩索確保,每條問題路線的手點不應超過12個,在一場比賽中平均的手點應在4個到8個之間。
2. 所有的抱石路線地上必須舖設安全護墊, 安全護墊的大小及位置由定線員決定。如同時使用數個護墊,應在安全護墊加蓋,以保護選手不致墜入其間。
3. 報石賽應包括兩場(rounds)賽事,分為資格賽及決賽;或三場(rounds)賽事,分資格賽、準決賽及決賽。如一場賽事因無法控制的事件發生,該場賽事得被取消。
4. 一場賽事的路線數目應介於4到8條之間。
5. 問題路線的高度: 為了安全起見,在設計路線時,從選手身體的最低點到安全護 墊應避免超過3公尺。
6. 每條問題路線應有兩個裁判,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國家級裁判。
7. 每條問題路線應預先指定起攀點。可指定兩個手點或指定兩個腳點或指定兩個 手點及兩個手點。這些起攀點必須與其他岩點的顏色不同。國際前攀員得在起攀點上指定左或右。
8. 當問題路線未能完攀而握到一特定岩點時,可獲得一"區域點"(Zone point)。此區域點之位置由該問題路線之定線員決定。此點應使用橘色點,或以橘色標明。
9. 完攀點應使用與起攀點相同顏色的岩點。但若當完攀點的位置站在地上就可以觸碰到,此時完攀點就應使用與起攀點不同顏色的岩點。
10. 如有需要,一條問題路線應以紅色標記界分邊線。
11. 在所有比賽的路線上,第7個點到第10個點必須使用相同的標記,在隔離區的練習場上必須設有範例。
第B2條: 觀察期間
1. 沒有額外的觀察期間,在問題路線分配之時間中已包含觀察時間。
2. 選手於觀察期間必須在指定之觀察區,不得攀上板面或站在任何器材或桌椅之上。選手不得以任何方式與觀察區外之人員聯絡﹐僅得向裁判長或分組裁判(Category Judge)或路線裁判詢問比賽相關問題。
第B3條: 攀登程序
1. 每一場的比賽,選手必須攀登數條路線。當選手每攀完一條路線後,將有一段等同於指定攀登時間的休息。裁判長在每場比賽開始前必須宣佈/印發攀登路的數目及順序。每條問題路線應有一個清楚標記的區域以讓選手觀察路線,此區域不得看到其他比賽的路線且須包含安全護墊。
2. 每一問題路線應事先分配一段期間,選手可在此期間不限次數地攀登。在一場中各個問題路線之期間均相同。此期間之長度應由裁判長宣佈/印發並須介於4到8分鐘之間。
3. 在每一段時間開始(結束)時,應用一清晰且響亮的訊號宣佈。當結束訊號響時,正在攀登的選手必須立即停止並進入休息區,此休息區不得看到其他比賽的路線。當休息時間結束後,選手須轉移到下一條問題路線攀登。
4. 當選手身體全部離開地面時,視為一次攀登的開始。
5. 在攀登時間的最後一分鐘時,應有一特定的訊號。
6. 選手可站在地面上使用刷子清理岩點,只有主辦單位提供的刷子並置於每一問題路線方得使用。禁止使用個人的清理工具。
7. 須有主辦單位的核准,才可使用"poff"。
第B4條: 攀登結束
1. 當完攀點以雙手握住,待裁判宣佈"OK"時為完攀。
2. 當身體觸及地面或指定攀登時間用罄,為該次攀登結束。
3. 當選手超過界線或使用禁止使用的岩點,該次攀登將被停止。
第B5條: 技術事件
1. 如果技術事件能夠在指定攀登時間內修護, 選手可選擇繼續攀登或不繼續。當選手選擇繼續攀登﹐之後不得再以與該技術事件相關之理由申訴。如選手選擇不在現時的攀登期間內繼續嘗試攀登,裁判長將在該選手完成其他路線的攀登後,決定一個間隔讓該選手重新嘗試其發生技術事件的問題路線,可用時間是發生技術事件時所剩餘的時間,但不得少於兩分鐘。
2. 如果技術事件無法在指定攀登時間內修護,當結束訊號響時,該選手與所有在之前問題路線的選手均暫停,其他選手則繼續。在技術事件修護後, 該選手將繼續其發生技術事件時所剩餘的時間,但不得少於兩分鐘。之後,所有選手依轉換訊號恢復比賽。
3. 如選手因技術事件而重新攀登的第一次攀登視為原攀登的繼續。
第B6條: 每場排名
1. 每場賽事結束後,選手根據下列標準排名:
3.1 路線完攀的次數。
3.2 完攀所嘗試攀登的總次數。
3.3 抓到區域點(Zone point) 的次數。
3.4 抓到區域點(Zone point) 所嘗試攀登的總次數。
2. 在平手時應採回溯計算(countback)程序﹐將前一場之成績列入考量以分出名次, 如仍然平手則將再前一場之成績列入考量。當前場比賽在兩條或以上之路線進行時﹐不適用上述程序。
3. 在決賽結束時﹐如經採用回溯計算程序後第一名仍有平手情形﹐應舉行一條問題路線的加賽。參加加賽選手的出場序與決賽相同,且在固定時間(由定線員決定)內僅能攀登一次,選手必須在40秒內開始攀登。攀登的表現將依難度賽規則5.1、5.2、5.3(高度測量)決定其成績。如仍有數人完攀,這些完攀的選手將並列冠軍,比賽結束。如果無人完攀而仍有數人並列第一時,這些並列第一的選手將再加賽,直到第六次加賽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則將並列冠軍, 比賽結束。
第B7條: 每場賽事的晉級配額
1. 在釋讀第B7條前,須先依第B6條規定將選手成績排名完成。
2. 如無足夠的完攀選手,將由成績次佳的選手依序晉入固定配額。
3. 三場次賽程:
準決賽: 準決賽的固定配額為30人,至少應有20人。如因平手而造成超出準決賽之固定配額時﹐以最接近(超出或低於)固定配額之數目決定晉級選手之人數。當超出與低於之數字相同時﹐應採較大之數目。
決賽: 決賽的固定配額為16人,至少應有12人。如因平手而造成超出決賽之固定配額時﹐以最接近(超出或低於)固定配額之數目決定晉級選手之人數。當超出與低於之數字相同時﹐應採較大之數目。
4. 兩場次賽程:
決賽: 決賽的固定配額為16人,至少應有12人。如因平手而造成超出決賽之固定配額時﹐以最接近(超出或低於)固定配額之數目決定晉級選手之人數。當超出與低於之數字相同時﹐應採較大之數目。
5. 如果初賽分為兩組,固定配額將平均分配到這兩組。
第B8條: 上訴程序
1. 抱石賽的規定依ICC上訴規則規定。
V. 速度賽規則
1. 導論
1.1 本規則應與ICC總則一同釋讀。
1.2 所有速度賽攀登之選手應繫於上方之繩索,並由下方確保之,繩索應為UIAA認可之單繩。
1.3 速度賽應包括兩階段:
a) 資格賽;
b) 決賽:由1/8賽、1/4賽、準決賽與決賽組成。
2. 比賽路線
2.1 速度賽應包括兩條相同長度、類似外形與困難度的路線。
2.2 當資格賽與決賽舉行於:
a) 同一天:兩比賽之路線應相同。
b) 不同天:兩比賽之路線得稍不同,但應事先告知選手。
2.3 路線之建議長度為12-20公尺,總外傾長度少於5公尺,如有天花板,其長度建議少於1公尺。
2.4 安全:
a)上方繩索應穿過兩組保護支點,各組包括一個有鎖鉤環,並經由快扣扁帶以及10公厘鎖環(Maillon Rapide)與保護支點連結。
b) 最後保護支點之位置應不低於路線計時器或終點訊號控制開關下方一公
尺。
2.5 保謢支點的位置應不致有助或妨礙選手之攀爬,或造成選手之危險。
2.6 確保:
a) 每條繩索應由兩名確保者控制。
b) 確保者應位於岩壁下方之適當位置以避免攀登時因岩塊或其他器材脫落造成意外。
2.7 所有多餘之器材(鉤環、快扣、螺絲等)應自路線上清除。
2.8 路線之設計應使選手不致互相干擾或影響對方,如果路線之軸線非垂直向上,則應偏向相反方向。在必要時,兩路線應以顏色鮮艷之膠布加以分隔界線,從底部到頂端均無間斷。
3. 路線之計時
3.1 路線之時間依下列方式決定:
a) 機械-電子開關控制之路線計時系統,精確度達0.01秒。當此計時系統在攀登時發生故障時,兩選手均依技術事件處理。手動計時(馬錶-通常精確度至0.2秒)不得用來決定攀登之成績。
b) 人工計時:每一路線應裝置開關以控制紅色指示燈(與鳴聲訊號) 。每條路線應 由路線裁判與兩名助理各以馬錶計時,選手之時間由路線裁判記錄,並考慮各馬錶之平均數,剔除明顯之計時錯誤。
3.2 當機械-電子開關用來控制路線之計時系統時,應另使用機械-電子鳴聲訊
號以指示違規起攀。
4. 選手數目、排名與出場順序
4.1 每一選手之排名應依據兩條路線完成之總時間。選手如有下列情形者,視為無法完攀,將不計入排名:
a) 墜落。
b) 超過時間限制。
c) 觸碰到路線邊界以外的地方。
d) 使用攀登壁側緣或上緣。
e) 起攀後,身體的任何部位,觸碰到地面。
f) 使用人工助力。
4.2 資格賽:資格賽之出場順序依隨機選取決定。每一選手應先進行路線A(或1)之攀登,成功完攀後繼續進行路線B(或2)之攀登。
4.3 資格賽之排名:如選手未能完攀其中任一條路線,則予以淘汰。
4.4 決賽選手數目:
a) 若資格賽參賽選手為16名(含)以上,則16名選手進入決賽。
b) 若資格賽參賽選手少於16名,則8名選手進入決賽。
4.5 決賽:決賽採取單淘汰制,依選手兩條路線總時間決定。
在1/8賽及1/4被淘汰的選手,將依其在該組之總時間排名。
在1/8賽被淘汰之選手(9-16名)以及在1/4賽被淘汰之選手(5-8名),將依他們在該組的時間決定總成績。
4.6 決賽第一場出場順序依資格賽之最後排名如下:
情況一)16名選手
選手排名
選手排名
第一組
1
16
第二組
8
9
第三組
4
13
第四組
5
12
第五組
2
15
第六組
7
10
第七組
3
14
第八組
6
11
情況二) 8名選手
選手排名
選手排名
第一組
1
8
第二組
4
5
第三組
2
7
第四組
3
6
依序的比賽請參閱附件之表一、表二。
4.7 決賽時未能完攀路線:
a) 選手未能完攀路線即予淘汰,如發生於第一條路線,則該組另一名選手應完成兩條路線,並視為贏得該組。
b) 如1/8賽中或1/4賽中兩選手均未能完攀,則均予淘汰。此時另一組之選手應單獨攀登。
c)
i) 如準決賽中兩選手均未能完攀,則該局應重賽以決定3、4名,另一組準決賽之優勝者獲第一名(輸者獲第二名);
ii) 如兩組準決賽中所有選手均未完攀則均重賽;
iii) 如兩組準決賽中有3名選手未完攀,則其名次根據前一場之總時間決定。
d) 如決賽中兩選手均未完攀,則應重賽直到優勝者產生為止。
4.8 平手:
a) 資格賽: 如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晉入決賽的最後名額平手時,這些平手的選手將全數遭到淘汰,他們的名次應相同。
b) 決賽: 如有兩名選手在準決賽和決賽平手時,將加賽以決定勝負。
c) 決賽: 如在決賽的其他場次(即除準決賽和決賽之外)平手時,將回溯選手前場成績(含資格賽),以決定勝負。
4.9 成績結果應提供給觀眾及教練。
a) 用電子看板公佈。
b) 張貼在公佈欄上。
4.10 總成績應包含選手在所有場次及路線上所攀登的時間。
5. 觀察期間
5.1 觀察期間依ICC總則之規定。
5.2 前攀員(forerunner)應於觀察期間示範各路線兩次:一次以慢動作一次為競速 模擬。此期間選手應觀看路線示範。
5.3 路線示範之後,選手有至多六分鐘時間觀察路線。
5.4 所有選手應同時進行路線之示範與觀摩,選手不得於其他時間觀察路線。
6. 攀登前的準備
6.1 攀登前的準備應與ICC總則一同釋讀。
6.2 資格賽: 選手完攀後須立即回到隔離區,直到路線裁判要求離開。選手如晉級進入決賽,應在隔離區內直到資格賽結束。
6.3 決賽: 當一組比賽結束後,獲勝的選手須立即回到隔離區,但最後一組比賽除外。
7. 攀登程序
7.1 選手在起攀時應做出起攀姿勢,此姿勢為一腳在地,一腳在第一個岩點,一隻手或一雙手在岩壁上。
7.2 當比賽的兩個選手都已做好起攀姿勢時,路線裁判將再問一次"Ready?"以確定選手都已準備好。之後喊一聲"Attention",再1-2秒鐘後, 路線裁判應以一個短(0.1-0.2秒)而大聲(清晰)的開始訊號或在人工計時的情況下喊一聲"Go!" 。
7.3 "開始"的訊號應在與兩選手等距的位置發出。
7.4 當聽到"開始"的訊號後,選手應立即開始攀登。除了在路線裁判詢問"Ready?"時回以"Not ready!"外不得對"開始"訊號提起上訴。
7.5 當路線裁判發出"開始"訊號時,在比賽區的選手或裁判不應有任何噪音或足以干擾"開始"訊號的聲響。
7.6 如果"開始"訊號有錯誤(如偷攀),路線裁判應立即發出清晰且大聲的訊號停止兩名選手攀登。如有一名選手在同一局比賽中發生兩次"偷攀",將被淘汰出局。
7.7 一選手因技術事件而影響攀登,只有該名選手重新攀登,另一選手則繼續攀登。
7.8 在路線的頂端,選手應用手拍擊計時器按鈕以停止計時。
世界盃巡迴賽規則
1. 導論
1.1. 依據國際攀登比賽委員會(ICC)章程,世界盃巡迴賽應每年舉行。
1.2. ICC每年得核准至多10場世界盃比賽。
1.3. ICC核准之每場世界盃比賽均應包括男子組與女子組。未滿16歲之選手不得參加世界盃比賽。
1.4. 每場世界盃比賽均應包括難度賽,並得包括速度賽。
1.5. 世界盃比賽原則上應於週末舉行。天數至多為3天。主辦單位應盡可能於兩天內完成比賽。
1.6. 在每場世界盃比賽結束時,男女難度賽與速度賽獲勝者應獲頒主辦國/單位提供之獎盃。
1.7. 在年度巡迴賽最後一場比賽結束時,依據規則獲得最高總積分者應獲頒世界盃總冠軍獎盃。
1.8. 在每場世界盃比賽結束時,男女獲勝者應獲頒世界盃獎盃,男女前三名並依序獲頒金、銀、銅牌。
2. 難度賽
2.1. 每場世界盃難度賽應包括:
a) 初賽(1/4賽) - 在兩條相同或不同之路線舉行。當路線不同時,二者應具相同之技術等級與類似的特性。
b) 複賽(1/2賽),決賽與(當必要時)加賽 - 應在同一條路線舉行。
3. 速度賽
3.1. 每場速度賽應依據相關規定包括:
a) 資格賽;
b) 決賽。
4. 各場世界盃比賽積分之授與
4.1. 在每場世界盃比賽結束時,男、女組前30名選手應授與以下之積分:
名次
積分
名次
積分
名次
積分
1
100
11
31
21
10
2
80
12
28
22
9
3
65
13
26
23
8
4
55
14
24
24
7
5
51
15
22
25
6
6
47
16
20
26
5
7
43
17
18
27
4
8
40
18
16
28
3
9
37
19
14
29
2
10
34
20
12
30
1
5. 世界盃計分之計算
5.1. 每場世界盃比賽後授與之積分應依據以下5.2條之規定累積。總積分應於每場世界盃比賽之後重新計算,並將選手依總積分遞減排序。難度賽與速度賽之世界盃排名應於每場世界盃比賽後公佈之。
5.2. 在計算世界盃的總排名時,選手所能用以累積積分的場次數目如下:
a) 當舉辦9或10場比賽時:最多7場的最佳成績能計入;
b) 當舉辦8場比賽時:最多6場的最佳成績能計入;
c) 當舉辦7或6場比賽時:最多5場的最佳成績能計入;
d) 當舉辦5場比賽時:最多4場的最佳成績能計入;
e) 當舉辦4場或以下比賽時:所有比賽成績均計入。
6. 當第一名平手時世界盃總冠軍之產生
6.1. 當世界盃年度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發生第一名平手時,平手之選手應根據各場比賽中這些選手有彼此直接競賽之場次,比較名次勝過對方的次數以決定勝負。如果仍然無法打破平手,這些選手將並列世界盃總冠軍。
比賽期間之紀律程序
1. 導論
1.1 裁判長對比賽區域中的所有活動具有決定權,此區域包括報到區、隔離和預備區、攀登壁和攀登壁前的比賽區。
1.2 此章罰則應與國際攀登比賽規則共同釋讀。
2. 選手
2.1 當選手在比賽區有違反比賽規則情事時,裁判長及分組裁判有權作以下裁定:
a) 非正式的口頭警告。
b) 授以"黃牌"的正式警告。
只有裁判長可作以下裁定:
c)"紅牌"--取消資格。
2.2 當選手在違反以下規定時,可予以"黃牌"警告:
a) 當裁判長或分組裁判指示返回隔離區時不當之延誤。
b) 未依分組裁判的指示開始攀登。
c) 不服從裁判長或分組裁判的指示。
d) 使用粗卑的言語或行為而屬情節輕微者。
e) 不符合運動精神的行為而屬情節輕微者。
對上述行為的判決可依第七章規定提起上訴。因同一理由而得到第二張"黃牌" 的選手,將失去下一次ICC認可賽事的資格。
2.3 有下列犯規行為時則直接授予"紅牌",選手立即喪失比賽資格:
a) 在允許的路線觀察區之外觀察路線;
b) 在抵達路線起攀區時,未將裝備正確穿戴好;
c) 使用不合格的裝備;
d) 未經同意修改或拒絕穿戴主辦單位提供的比賽背心或選手號碼牌;
e) 在隔離區或其他管制地區使用未經核准的通訊設備。
上述裁決之上訴應依第七章之程序為之。
2.4 有下列犯規行為時除了立即給予"紅牌"喪失比賽資格外,還應將此處分送交紀律委員會, 選手將不得參加下一次的世界盃賽或當比賽為非世界杯時,禁止下一次ICC認可的賽事。
a) 在比賽區、隔離區或預備區有下列的犯規行為。
i) 在規則所允許的範圍之外搜集路線相關資訊。
ii) 在規則所允許的範圍之外與搜集或向其他選手聯絡資訊。
iii) 影響或干擾其他選手攀登準備或路線攀登。
iv) 不聽從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的指示。
v) 不參加開、閉幕典禮或其他正式活動。
vi) 拒絕遵守關於選手服裝上廣告之相關規定。
vii) 非運動精神的行為或其他嚴重干擾比賽的行為。
viii) 非運動精神的行為或其他嚴重對ICC工作人員、大會工作人員、隊職員、 其他選手或觀眾干擾、辱罵、或粗暴的言語或行為。
b) 在比賽區域以外的會場公共區域:
i) 非運動精神的行為或其他嚴重干擾比賽的行為。
ii) 非運動精神的行為或其他嚴重對ICC工作人員、大會工作人員、隊職員、 其他選手或觀眾干擾、辱罵、或粗暴的言語或行為。
2.5 在發出"黃牌"或"紅牌"之後,裁判長(不論是親自發出或由路線裁判發出)應儘速:
a) 向選手的隊經理(如無隊經理則為選手的相關人員)提出書面文件,記載選手犯規行為及根據規則判決的理由。
b) 裁判長應提出一份書面文件予ICC紀律委員會,文件應詳細記載違規 事項並附帶證據及對違規事件處理的建議。
3. 隊職員
3.1 隊職員應與選手同樣地遵守比賽規定,處罰方式與選手相同。
4. 其他人員
4.1 裁判長有權對在比賽區的任何人員如有違反規定者解除其職務;如有必要,
可暫停比賽,直到問題解決。
比賽上訴程序
1. 通則
1.1 不論是口頭或書面上訴及對上訴事件的回函,都應以英文為之。
1.2 上訴時必須附繳上訴費。
2. 上訴裁決團
2.1 當收到一份書面上訴案件或依4.2(b)所提出的口頭上訴,裁判長應立即召集
一個上訴裁決團,成員為裁判長、ICC代表及與上訴事件無關的分組裁判。
裁決團應儘速裁決;如果是以書面提出上訴,裁決團應以書面回覆,裁判長並應親手將裁決書交與上訴提出者;如以4.2(b)口頭提出上訴者,裁決結果亦應通知隊經理或選手。
2.2 上訴案如為第4條所規範的事件,裁判結果即為最終結果,不得再提起上
訴。
3. 對攀登問題所提起的上訴
3.1 針對第四章通則第10條(停止攀登)的判定所提起的上訴:
a) 如果路線裁判對於選手攀登時是否犯規存有疑問,需要檢視錄影帶才能
決定,應讓選手繼續攀登,待選手攀登結束後,應立即告知選手成績必須等
到該場次結束檢視錄影帶後才能確定。
3.2 難度賽和難度淘汰賽的高度測量: 分組裁判可在該場次結束後檢視錄影帶
再決定選手測量的高度或正、負分。
3.3 裁判專用的錄影:
a) 裁判長及分組裁判祇可使用正式的錄影帶作為裁決依據。
b) 錄影帶祇有在前述的3.1或3.2條的範圍內使用。
c) 正式的錄影帶祇可讓裁判長、分組裁判、國際前攀員及ICC代表觀看。
4. 在每場次公佈成績後的上訴問題:
4.1 上訴必須在成績公佈後的30分鐘內為之,且須由隊經理或選手本人以書面文件向裁判長提出, 上訴時必須附繳上訴費。
4.2 速度賽
a) 在一場以選手攀登使用時間來決定排名的賽事中(即資格賽),上訴提出的
方法與前條4.1相同。
b) 在決賽時,如要提出上訴,必須在宣佈該場比賽結果時立即提出,分組裁判
亦應立即將情況告知裁判長,下一場的賽事暫停,直到裁判長作出裁決。
此種上訴時不必繳上訴費。
5. 向紀律委員會提起上訴
5.1 裁判長如果認為對某種違規上訴應送交ICC紀律委員會裁決者,應附上
裁判長報告、裁判長與隊經理/選手書面溝通文件以及所有的相關證據。
6. 紀律委員會
6.1 紀律委員會的組成和程序依ICC相關文件辦理。
7. 上訴費
7.1 上訴應邀的金額由ICC每年公佈的費用表規範。
7.2 如果上訴成功,應退回上訴費; 如果上訴被拒絕,上訴費將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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